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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18年2号

更新时间:2018-10-18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保罚决字〔2018〕1号)(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予以披露。

公司于近日收到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会认定,本公司于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存在以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的行为:一是个别产品培训课件含有夸大保险责任表述、部分表述与保险条款规定不一致及没有明确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二是业务系统中个险业务和银代业务部分承保数据存在客户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地址等信息不真实及2016年报送的小额理赔数据存在不真实;三是《附加个人(2014)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浮动未按照公司在原保监会备案的费率执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五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银保监会针对上述三项违法行为分别给予公司30万元、50万元、30万元合计110万元罚款。

上述行政处罚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本公司高度重视《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并已针对这些问题开展了专项整改工作。本公司今后将持续完善风险管控制度,切实做好销售行为合规性、客户信息真实性及理赔数据真实性等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