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临时信息披露2024年3号
更新时间:2024-04-01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2号)的有关规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金监罚决字〔2024〕54号)的主要内容予以披露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调查、审理,本公司新疆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07年,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本公司新疆分公司同意下辖克拉玛依中支将营销部、收展部、业务管理部、客户服务部、行政部等部门及工作人员迁至奎屯,与原克拉玛依中支奎屯营销服务部同址办公至2021年6月。期间,2012年10月、2019年4月,本公司新疆分公司先后两次向监管部门申请变更原克拉玛依中支奎屯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获批后,克拉玛依中支上述业务部门及人员再次随原克拉玛依中支奎屯营销服务部一同变更了营业场所。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对本公司新疆分公司警告并罚款8万元。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