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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临时信息披露2024年1号

更新时间:2024-01-03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2号)的有关规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金罚决字〔2023〕71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予以披露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调查、审理,本公司上海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本公司上海分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承保的个别重疾险及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17日承保的建工险业务存在未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及费率的行为;二是上海分公司金山支公司2021年11月20日开展的保险业务活动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对本公司上海分公司上述两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44万元。

本公司高度重视《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的相关问题,并已针对上述问题开展了专项整改工作。本公司今后将持续加强风险管理,提升依法合规经营水平。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