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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22年3号

更新时间:2022-05-25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2号)的有关规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中国银保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银保监罚决字〔2022〕5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予以披露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河北监管局调查、审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2018年度和2019年上半年,本公司部分短期个人健康险业务通过批单批注的特别约定改变了保险责任;二是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本公司部分通过团体业务渠道销售的短期个人健康险产品费率浮动超过30%。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95号)以及《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国银保监会河北监管局针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给予公司各40万元、合计80万元罚款;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相关人员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上述行政处罚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本公司高度重视《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并已针对这些问题开展了相关整改工作。本公司今后将持续完善风险管控制度,切实提升依法合规经营水平。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