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保监罚[2017]5号)的内容予以披露。经查,北京分公司及其销售从业人员存在欺骗投保人问题,违法事实具体如下:投诉人王某某于2009年6月投保我公司“红双喜新C款”两全保险(以下称原保单)。2016年8月至10月期间,北京分公司销售从业人员白杰、齐霁多次劝说王某某办理“对接返还账户”,称该产品最低保证收益4.0%、4.025%,每年固定返还1.2万元,且该1.2万元再按照5.2%-5.8%之间的利率计息,高于银行利息。经核实,“对接返还账户”实际为减保原保单后重新投保我公司惠鑫宝二代保险,且减保将影响原保单的保障金额;惠鑫宝二代保险为年金险附加万能险,保险合同中没有关于保单收益4.025%的约定,被保险人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进入附加万能险账户后最低保证利率为2.5%。白杰、奇霁以“对接返还账户”为名诱导王某某办理保单减保且未向其说明减保将影响原保单保障金额,二人向王某某所称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保监罚〔2016〕20 号)的内容予以披露。湖北保监局对我湖北分公司887211016737 号保单销售情况进行了投诉检查。经查,我湖北分公司存在欺骗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以及私自变更客户信息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 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湖北保监局决定给予我湖北分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保监罚[2013]140号)的内容予以披露。经查,我重庆分公司工作人员在投保人进行后续产品信息咨询过程中存在误导、夸大产品利益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决定给予我重庆分公司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保监罚【2012】94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2011年7月,我重庆分公司原财富管理部业务员郑娟在向投保人销售“尊享人生年金保险”时,有夸大保险责任和保险产品收益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鉴于我重庆分公司及时采取了纠正措施,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决定给予我重庆分公司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参加诉讼通知书》,通知我公司作为案件第三人参加深圳航空公司(以下简称“深航”)诉深圳汇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润”)债权债务纠纷一案的审理。 深航向深圳中院起诉称:深航将其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东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享有的6亿元债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转让给汇润。因汇润未能按时支付转让款,故深航将汇润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转让款及利息。深航是否对我公司享有6亿元债权将直接影响深航诉汇润案的审理结果,因此,我 公司与该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法院追加我公司为第三人。 该案将于2010年8月17日开庭审理。该案的审理结果可能对我公司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我公司将全面收集证据材料,积极应诉,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nbs
湖南东路1号经营范围:人民币、外币的人身保险(包括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为境内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检验、理赔等业务;保险咨询;依照有关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一般经营项目:无。经营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3-1号)的内容予以披露。经查,我宁夏分公司存在未严格履行对保
责令改正,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我山东分公司作出警告、罚款1 万元的行政处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和2019年上半年,本公司部分短期个人健康险业务通过批单批注的特别约定改变了保险责任;二是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本公司部分通过团体业务渠道销售的短期个人健康险产品费率浮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