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2号)的有关规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金罚决字〔2024〕39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予以披露如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经对本公司宁波分公司2022年1月至2023年7月期间业务进行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一百六十一条等规定,针对宁波分公司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个人保险代理人学历不真实、违规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对宁波分公司警告并合计罚款人民币69万元。本公司宁波分公司高度重视《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的问题,今后将持续加强风险管理,提升依法合规经营水平。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6月19日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1-11-17
://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3-12-21/601336_20231221_6Q23.pdf
具体请见本公司2023年8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新华保险关于董事长辞职的公告》(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保监罚[2015]32号)的内容予以披露。经查,2014年1-3月,我湖北分公司存在虚列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湖北保监局决定给予我湖北分公司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中国保监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年2-1号)的内容予以披露。经查,我宁夏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未在保单犹豫期内完成回访;二、委托无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银邮机构代理保险业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国保监会宁夏监管局决定给予我宁夏分公司警告并处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保监罚【2012】14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我云南分公司一名银保专管员在向客户推销我公司“红双喜金钱柜年金保险”过程中,向客户提供涉及销售误导内容的书面承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国保监会云南监管局责令我云南分公司改正并决定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分公司罚款13万元。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3月4日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厦保监罚[2015]4号)的内容予以披露。经查,2015年我厦门分公司承保了17
保监会青海监管局对本公司青海分公司予以责令改正及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