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保监罚【2012】106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我重庆分公司在向一名投保人销售和提供保单后续服务过程中,存在夸大产品收益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鉴于我重庆分公司及时采取了纠正措施,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决定给予我重庆分公司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保监罚【2012】18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实,2011年2月,投保人许可向我重庆分公司了解所购保险产品的情况,公司工作人员郭渝屏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其它金融产品收益进行不当类比,把保险分红与定期存款利息进行比较,把缴纳保费说成是存钱,并不实宣称“作为中长期投资,肯定比银行利息高”。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决定给予我重庆分公司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宜具体请见本公司2023年4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新华保险关于董事长和总裁任职资格获中国银保监会核准的公告》(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
30日至3月29日期间,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二是2023年3月至2024年2月期间,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三是2020年至2023年9月期间,给予客户合同
3月3日和5月19日举办VIP客户财富论坛和产品说明会的过程中,主讲人存在误导性表述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鉴于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分公司罚款13万元。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3月4日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保监罚[2015]31号)的内容予以披露。经查,2014年3月,我江西分公司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保监罚[2015]32号)的内容予以披露。经查,2014年1-3月,我湖北
新华保险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关联交易信息)2019年1号
简称“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本公司原独立董事李湘鲁先生、郑伟先生及程列先生因任独立董事时间已满六年,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已分别于2022年3月18日、2022年9月9日提出辞任,具体辞职公告请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