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等3款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调整的公告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2号)的有关规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中国银保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银保监罚决字〔2022〕5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予以披露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河北监管局调查、审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2018年度和2019年上半年,本公司部分短期个人健康险业务通过批单批注的特别约定改变了保险责任;二是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本公司部分通过团体业务渠道销售的短期个人健康险产品费率浮动超过30%。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95号)以及《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国银保监会河北监管局针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2号)的有关规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厦银保监罚决字〔2021〕29号)的主要内容予以披露如下:经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监管局”)检查,本公司厦门分公司存在向检查组提供资料与事实不符且存在重大遗漏行为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2020年6月9日至7月16日,厦门监管局在对本公司厦门分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过程中,厦门分公司向检查组提供的2019年至2020年6月9日产品说明会清单及音像资料存在产品说明会信息与事实不符、录音录像缺失等问题。上述问题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厦门监管局决定对本公司厦门分公司予以罚款四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8月12日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保监罚字〔2018〕29号)的主要内容予以披露如下:经贵州保监局检查,本公司贵州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二)款的有关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贵州保监局责令贵州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罚款12万元。二、虚假列支费用的情况,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贵州保监局责令贵州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罚款15万元。三、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的情况,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三)款的有关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贵州保监局责令贵州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罚款1万元。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3日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2号)的有关规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金监罚决字〔2024〕54号)的主要内容予以披露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调查、审理,本公司新疆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2007年,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本公司新疆分公司同意下辖克拉玛依中支将营销部、收展部、业务管理部、客户服务部、行政部等部门及工作人员迁至奎屯,与原克拉玛依中支奎屯营销服务部同址办公至2021年6月。期间,2012年10月、2019年4月,本公司新疆分公司先后两次向监管部门申请变更原克拉玛依中支奎屯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获批后,克拉玛依中支上述业务部门及人员再次随原克拉玛依中支奎屯营销服务部一同变更了营业场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国家金融监督管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2号)的有关规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中国银保监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银保监罚决字〔2023〕23号)等(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予以披露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贵州监管局调查、审理,2020年6月至7月,本公司贵州分公司存在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一百六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对本公司贵州分公司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以50万元及3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80万元;并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一百七十二条,给予相关人员警告并处罚款。公司高度重视行政处罚指出的相关问题,及时组织责任单位进行问题排查整改,后续将继续深入加强风险管理,持续提高分支机构依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保监罚[2016]21号)的内容予以披露。经查,2015年6月,我重庆分公司与9名个人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合同,未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也未向上述9人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上述行为违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重庆保监局决定对我重庆分公司警告并罚款6000元。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保监罚[2015]20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2014年6月,我青海分公司以会议费形式虚列营业费用5.1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青海保监局决定给予我青海分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5-1号)的内容予以披露。经查,我宁夏分公司于2013年6月末报送至“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的宁夏分公司、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高管人员人数”和其子科目统信数据,以及宁夏分公司“期末职工人数-其中:女性”科目统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中国保监会宁夏监管局决定给予我宁夏分公司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保监罚【2012】106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我重庆分公司在向一名投保人销售和提供保单后续服务过程中,存在夸大产品收益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鉴于我重庆分公司及时采取了纠正措施,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决定给予我重庆分公司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