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关联交易信息)2016年8号
新华保险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关联交易信息)2025年8号
新华保险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关联交易信息)2024年8号
2011年3月30日,经中国保监会《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保监发改[2011]423号)批准,我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26亿元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2号)的有关规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罚决字〔2023〕39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予以披露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调查、审理,本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承保的借贷安心意外伤害保险、借贷安心A款意外伤害保险(含附加险)、安贷无忧意外伤害保险等三款借意险保单中,部分保单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针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给予公司50万元、30万元合计80万元罚款;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相关人员警告并处罚款。上述行政处罚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本公司高度重视《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的相关问题
核准。以上事宜具体请见本公司2024年10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新华保险关于执行董事、总裁辞职的公告》(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6日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1-11-17
://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3-12-21/601336_20231221_6Q23.pdf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3-1号)的内容予以披露。经查,我宁夏分公司存在未严格履行对保险合同投保资料的审核义务和对个人业务营销员的管理责任,在投保人未在《个人业务投保书》上抄录风险提示语句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字系本公司业务员伪造的情况下仍然核保通过的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国保监会宁夏监管局决定给予我宁夏分公司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