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琼保监罚字【2012】6号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保监罚【2012】18号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保监罚【2012】31号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2号)的有关规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银保监罚决字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示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人身保险产品时,请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不轻信销售误导,避免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出现理赔纠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不轻信销售人员误导宣传。在销售过程中,您可能会遇到,个别保险销售人员以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将面临增加保费、拒绝承保等为由,诱导保险消费者隐瞒真实健康状况投保。在这种情况下,如发生保险事故,易产生理赔纠纷,保险消费者可能得不到保险赔偿或给付,使得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二、如实告知是保险消费者的法定义务。《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按照规定条件有权解除合同。保险消费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既遵循了相关法律规定,也能够避免因未如实告知出现理赔纠纷。三、如实回答健康状况询问。保险机构主要采用书面方式询问被保
绩,以折扣优惠、公司规定、核保政策为由,变相误导消费者盲目投保高保额产品。也有部分网页、APP操作页面,以默认勾选、强制勾选等方式捆绑搭售,强制要求消费者购买非必要的产品或服务等,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保监罚字〔2018〕29号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宁波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7〕27号)的主要内容予以披露如下:经宁波保监局检查,我公司宁波分公司存在如下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2号)的有关规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中国银保监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银保监罚决字〔2023〕23号
的影响程度来设定保额。此外,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缴费方式分为一次性缴纳和分期缴纳两种,消费者应当根据自身闲置资金多少和收入稳定程度来确定适合自身的缴费方式。一般来说,保费支出在年收入的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