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教育宣传月丨金融知识开讲啦(八):保险合同的客体

更新时间:2024-09-30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不同于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保险利益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了保险标的,对投保人来说,就是肯定了转嫁风险的范围;对保险人来说,则是指明了它对哪些财产和哪些人的生命、身体承担保险责任。

 

特定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要内容,但是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

换句话说,被保险人投保后并不能保障保险标的本身不发生损失,而是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他能够从经济上得到补偿。因此,保险合同实际上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尽管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含义不尽相同,但两者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一般来说,在被保险人没有转让保险标的的情况下,保险利益以保险标的的存在为条件:

1.保险标的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也存在;

2.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将蒙受经济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