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特性
与一般合同相比较,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它有着自己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体现在它的双务性、射幸性、补偿性、条件性、附和性和个人性等。
1.双务性:
保险合同具有双务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射幸性:
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特点。射幸是碰运气、赶机会的意思。可以通俗地说,保险合同具有机会性的特点,所谓射幸性特点是指,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
3.补偿性:
这主要是对财产保险而言的。所谓补偿合同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保险的一个最主要的目的是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况,而不是改善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
4.条件性:
合同的条件性是指,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不履行其义务。
5.附和性:
附和合同即由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保险人依照一定的规定,制定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投保人依照该条款,或同意接受,或不同意投保,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
6.个人性:
保险合同的这一特性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它的含义是,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投保人在转让自己的财产的同时,不能转让其保险合同,除非经过保险公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