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在身边丨远离“股权众筹”新骗局 小心“非法集资”新招数

更新时间:2022-09-29

案例简介

消费者李先生近期偶然机会认识了自称某互联网投资公司“股权管理负责人”的石先生,石先生表示自己所在公司经营的电子商务已估值数百亿元,即将在海外上市,为扩大经营规模,该公司以“金融创新”“股权众筹”的名义,在全国范围接受“股权投资”。“众筹”每1000元为一份,一份起投,不设上限,并承诺按年化不低于12%收益率进行分红返现,三年内无法实现上市目标,由公司全额回购股权。同时,“投资人”若能引入其他“新投资人”,将根据“新投资人”的人数和投资额度获得额外现金奖励。

这样的“高收益”项目吸引了不少像李先生一样的“投资人”的积极参与,李先生分三笔投入了十余万元,同时介绍亲朋好友累计“投资”近50万,并获得了数万元的“分红”。然而半年后该公司突然以增资扩股为由停止对投资者的分红返现,而李先生也无法联系到石先生,李先生到公司办公地点要求撤回“投资”时才发现早已人去楼空,前期“投资”也血本无归。

 

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5号)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022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强调,要继续对非法集资保持严打态势,形成有力震慑。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令第737号)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本案中,某互联网投资公司打着“金融创新”“股权众筹”的旗号,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层层返利、发展下线,其本质就是采取庞氏骗局的方式,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李先生受到高息收益诱惑,未能有效识别此“投资”为“非法集资”的本质,最终前期“投资”也打了水漂。

 

消费风险提示

小编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为保护自身财产安全,一定要做到一“清”二“白”三“看”四“问”,远离非法集资。

一清。认清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的原则。非法集资是是国家明令禁止和严厉打击的非法活动,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由此造成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国家不予代偿。消费者应认真识别,谨慎投资,远离非法集资陷阱。

二白。一是明白非法集资的本质是“你图别人的高利,别人图你的本金”,切勿捡了芝麻丢西瓜。类似本案“投资返利”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还有很多,例如:投资“高收益理财产品”、游戏理财、消费返利、实体投资分红等多种形式,欺骗性和隐蔽性很强,涉及面广,危害性大。二是明白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收益永远和风险成正比。“收益率超过6%就要打问号,超过8%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切勿存在“天上掉馅饼”的侥幸心理。

三看。一看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为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法定手续,如果企业身份不合法,则有诈骗嫌疑;二看相关企业是否已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批文、确认理财产品是否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不具备相关资格的企业是不能销售理财产品的;三看相关企业过往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规避不法分子非法集资异地重犯的风险。

四问。一问自己是否了解要购买的产品性质,是否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二问专业人士的意见,特别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问一些专业人士的意见,防止成为非法集资的目标;三问相关部门企业或产品信息,对于无法认定是否为非法集资的情况,应询问有关部门进行再确认,待了解详情后再作投资决定;四问发现或发生非法集资后怎样维权。消费者一旦发现企业或个人有非法集资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如果不幸成为非法集资受害者,要注意收集非法集资活动的证据,协助公安机关办案,切忌心存幻想,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