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名称:寿南山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 产品简称:寿南山
● 险种类别:年金保险
● 投保年龄:70周岁至88周岁
● 保险期间:8年、10年、15年
●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3、5年交
● 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合同生效满一年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 养老年金领取频率:年领、月领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 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自合同约定的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含) 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在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生存, 我们根据以下情形确定的每年(或每月)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保险单上载明的养老年金领取频率 | 若养老年金领取日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 | 若养老年金领取日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 |
年领 | 每年领取金额=首次交纳保险费的金额×已经过完整保单年度数× 2% | 每年领取金额=首次交纳保险费的金额×合同保险费的交费年期数× 2% |
月领 | 每月领取金额=首次交纳保险费的金额×已经过完整保单年度数× 2%×月领折算系数 | 每月领取金额=首次交纳保险费的金额×合同保险费的交费年期数× 2%×月领折算系数 |
上述月领折算系数的数值为 0.085。
2.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后的余额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注:以上“您”指投保人,“我们”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提示:保险公司不得违规销售非保险产品,请勿参加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