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名称:金悦优选庆典版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 产品简称:金悦优选庆典版
● 险种类别:年金保险
● 投保年龄:0周岁(须出生满28日)至80周岁
● 保险期间:至养老年金领取期间届满日24时止
●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年交、月交
● 交费期间:一次交清、3年、5年、6年、8年、10年、15年、20年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祝寿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约定的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生存, 我们根据以下情形给付祝寿金:
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方式 | 若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 | 若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 |
一次交清或年交 | 祝寿金=首次交纳保险费的金额*已经过完整保单年度数*1.75% | 祝寿金=首次交纳保险费的金额*合同保险费的交费年期数*1.75% |
月交 | 祝寿金=首次交纳保险费的金额*已经过完整保单年度数*12*1.75% | 祝寿金=首次交纳保险费的金额*合同保险费的交费年期数*12*1.75% |
2.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含) 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在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生存,我们按确定的每年(或每月) 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1) 按年领取的, 每年领取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 按月领取的,每月领取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月领折算系数。上述月领折算系数的数值为 0.085。
3.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 我们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合同终止。
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上述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