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名称:盛世稳盈年金保险(分红型)
● 产品简称:盛世稳盈
● 险种类别:年金保险
● 投保年龄:0周岁(须出生满28日)至80周岁
● 保险期间:20年、30年、至被保险人年满50、60、70、80、 90、10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一日的24时
●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年交、月交
● 交费期间:一次交清、 3、 5、 6、8、 10、 15、20年交
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投保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可选责任一经确定,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投保时被保险人已满18周岁的,您仅可以投保基本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根据您的选择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基本责任
(1)关爱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五年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关爱金:
关爱金=首次交纳保险费的金额(详见释义)×关爱金给付比例
关爱金给付比例约定如下:
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方式 | 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 | 关爱金给付比例 |
一次交清 | - | 5% |
年交 | 3年 | 15% |
5年、6年、8年 | 25% | |
10年 | 50% | |
15年、20年 | 75% | |
月交 | 3年 | 12×15% |
5年、6年、8年 | 12×25% | |
10年 | 12×50% | |
15年、20年 | 12×75% |
(2)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六年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3)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可选责任
成长守护金
合同生效满五年之后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被保险人于15周岁、18周岁、22周岁、25周岁、30周岁的每个保单周年日(合同生效满五年内已经过的保单周年日除外)零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成长守护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