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名称:康健长佑长期医疗保险 (费率可调)
◆ 产品简称:康健长佑
◆ 险种类别:健康保险
◆ 投保年龄:0周岁(须出生满30日)至60周岁,最高续保年龄99岁
◆ 保险期间:一年;每20个保险期间为保证续保期间
◆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
◆ 等待期:90日
◆ 年度免赔额:计划一1万元,计划二2万元
◆ 保险金额:400万元,保证续保期间给付限额800万元
提示:本产品为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在保证续保期间内费率可能调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或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行为、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生物化学污染;
7.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殴斗、醉酒;
10.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11.避孕、节育(含绝育及绝育恢复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产前产后检查、性病、性功能相关医疗、变性手术,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12.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13.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14.既往症(但被保险人告知并经我们书面同意承保的除外)、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15.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未经医生许可自行进行的任何治疗或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医生开具的单次超过30日部分的药品;超出适应症用药(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或指定CAR-T药品清单中列明的适应症为准);超出适应症使用电场治疗(以电场治疗指定材料清单中列明的适应症为准);
16.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17.包皮环切、非医学必需的激素治疗、脱发治疗、美容、减肥、睡眠有关的研究或者治疗、戒烟、戒酒或戒毒治疗、矫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形整容手术、康复治疗、心理治疗;
18.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肺、人工肾、人工食管、人工胰、人工血管以外的人工器官材料及其安装和置换;
19.康复器械的购买和租赁;使用假体装置、各种矫正器、轮椅及各种电动助行器械、助听器;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20.视力矫正手术、常规视力检查、配制眼镜或隐形眼镜、视力训练;
21.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牙科医疗,任何原因导致的种植牙治疗、牙齿整形、牙科保健(如洗牙洁牙等)、以美容为目的的牙科处理(如牙齿的贴面、美白等);
22.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
23.医疗事故;
24.作为捐赠人而进行的器官或组织摘除,器官供体寻找、获取以及从供体切除、储藏、运送器官;
25.不属于规范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家邀请费、专家点名费;远程问诊(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视频、在线问诊);未按时就诊的预约费用;
26.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疾病鉴定、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
27.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对使用的恶性肿瘤特种药品已产生耐药但仍继续使用该药品;
28.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在本公司指定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以外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以相关医疗费票据为准)(投保可选责任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在认可基因检测机构发生的恶性肿瘤基因检测费用、在认可药店发生的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或CAR-T细胞免疫治疗药品费用除外);
29.基因疗法、细胞免疫疗法相关的所有费用(投保可选责任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CAR-T细胞免疫治疗相关的费用除外)。
提示:保险公司不得违规销售非保险产品,请勿参加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