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名称:寰宇尊悦高端医疗保险
◆ 产品简称:寰宇尊悦
◆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不满66周岁
◆ 保险期间:一年,不保证续保
◆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
◆ 保险金额:保障区域为:中国大陆或中国大陆及港澳台:600万元;全球除美国或全球:800万元(人民币)
寰宇尊悦高端医疗保险保障计划表
单位:人民币元
保障计划类别 | 计划一 | 计划二 | 计划三 | ||
年度免赔额 | 0 | 0 | 1万 | ||
保障区域 | 中国大陆、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全球除美国、全球,投保时约定 | ||||
保险金额(年度给付限额) | 四类保障区域分别对应600万、600万、800万、800万 | ||||
医院范围 | 是否包含昂贵医院,投保时约定 | ||||
保险责任 | 费用项目 | 每项费用最高给付限额/最高给付天数 | |||
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床位费(不超标准单人间费用) | 全额保障 | |||
膳食费 | 全额保障 | ||||
陪床床位费 | 全额保障 | ||||
重症监护室床位费 | 全额保障 | ||||
护理费 | 全额保障 | ||||
检查检验费 | 全额保障 | ||||
治疗费 | 全额保障 | ||||
药品费 | 全额保障 | ||||
材料费 | 全额保障 | ||||
医生诊查费 | 全额保障 | ||||
常规手术费 | 全额保障 | ||||
重建手术费 | 每次意外伤害或疾病15万 | ||||
医疗装备费 | 内置医疗装备费 | 全额保障 | |||
外置医疗装备费 | 每次手术或疾病8万 | ||||
重建装置/重建材料费 | 每次手术8万 | ||||
冷暖气费 | 全额保障 | ||||
本市救护车费 | 全额保障 | ||||
延伸医疗费用保险金 | 住院康复治疗费 | 60日 | |||
精神疾病住院治疗费 | 5万 |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住院治疗费 | 20万 | ||||
临终关怀住院医疗费 | 30日 | ||||
家庭护理费(出院后60日内) | 60日 | ||||
恶性肿瘤院外特定医疗费用保险金 | 恶性肿瘤基因检测费 | 3万 | |||
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 | 全额保障 | ||||
恶性肿瘤CAR-T细胞免疫治疗药品费 | 全额保障 | ||||
特定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费 (住院前30日或出院后60日内) | 全额保障 | |||
门急诊手术费 | 全额保障 | ||||
门急诊手术前后门急诊治疗费(手术前30日后60日内) | 全额保障 | ||||
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 | 全额保障 | ||||
门诊肾透析费 | 全额保障 | ||||
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 全额保障 | ||||
意外门急诊治疗费 | 全额保障 | ||||
意外牙科门急诊治疗费 | 全额保障 | ||||
保障区域外紧急医疗费用保险金 (离开约定的保障区域30日内) | 100万 | ||||
全球紧急救援费用保险金 | 100万 | ||||
无理赔住院津贴保险金 | 30日 | ||||
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一般门急诊治疗费 | 全额保障 | 全额保障 | 不适用 | |
精神疾病门急诊治疗费 | 1万 | 1万 | |||
其他特殊疗法门急诊治疗费 | 1万 | 1万 | |||
牙科医疗费用保险金 | 基础牙科治疗费 | 8000 赔付比例:80% | 不适用 | ||
重大牙科治疗费 |
注:具体内容以本合同利益条款正文描述为准。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行为、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生物化学污染;
7.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8.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延伸医疗费用保险金中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住院治疗除外),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殴斗、醉酒;
10.避孕、节育(含绝育及绝育恢复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产前产后检查、性病(延伸医疗费用保险金中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住院治疗除外)、性功能相关医疗、变性手术,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11.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儿童保健、免疫接种等非治疗性行为,仅为改善或提高目前身体状况的医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中医调理);
12.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13.既往病症(但被保险人告知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承保的除外)、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14.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未经医生许可自行进行的任何治疗或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医生开具的单次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
15.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延伸医疗费用保险金中的精神疾病住院治疗、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中的精神疾病门急诊治疗除外);
16.包皮环切、非医学必需的激素治疗、脱发治疗、美容、减肥、睡眠有关的研究或者治疗、戒烟、戒酒或戒毒治疗、矫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形整容手术、非医疗必需的重建手术(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中的重建手术除外);
17.康复治疗(延伸医疗费用保险金中的住院康复治疗、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中的其他特殊疗法门急诊治疗除外)、心理治疗(延伸医疗费用保险金中的临终关怀住院医疗除外);
18.康复器械的购买和租赁;使用假体装置、各种矫正器、轮椅及各种电动助行器械、助听器;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19.视力矫正手术、常规视力检查、配制眼镜或隐形眼镜、视力训练;
20.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牙科治疗(牙科医疗费用保险金中的基础牙科治疗、重大牙科治疗除外),任何原因导致的种植牙治疗、牙齿整形(牙科医疗费用保险金中的重大牙科治疗除外)、牙科保健(如洗牙洁牙等)、以美容为目的的牙科处理(如牙齿的贴面、美白等);
21.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未被治疗所在国家或地区医疗卫生管理机构或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治疗、药品或药物;
22.医疗事故;
23.作为捐赠人而进行的器官或组织摘除,器官供体寻找、获取以及从供体切除、储藏、运送器官;
24.不属于规范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家邀请费、专家点名费;远程问诊(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视频、在线问诊);未按时就诊的预约费用;
25.代诊;
26.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疾病鉴定(延伸医疗费用保险金中的精神疾病住院治疗、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中的精神疾病门急诊治疗除外)、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
27.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对使用的恶性肿瘤特种药品已产生耐药但仍继续使用该药品;
28.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认可牙科诊所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以相关医疗费票据为准)(恶性肿瘤院外特定医疗费用保险金中的费用、保障区域外紧急医疗费用除外);
29.基因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