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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健长乐中老年癌症医疗保险

这是一款专注抗癌、两百万保额和最高百分百赔付双百守护、3年保证续保、投保宽松的中老年癌症医疗保险,让中老年人群拥有一门抗癌新法“保”!
投保人范围 :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被保险人范围 : 年满50周岁、不满81周岁 的身体健康者
投保年龄 : 年满50周岁、不满81周岁
保险期间 : 一年
保险金额 : 200万元
交费期间 : 一年

  产品名称:康健长乐中老年癌症医疗保险

  产品简称:康健长乐

  险种类别:健康保险

  投保年龄:年满50周岁、不满81周岁

  保险期间:一年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


1.等待期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含)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癌症(详见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十四条),因治疗该癌症导致的医疗费用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或等待期后,本公司均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本合同终止。

保险期间届满时按本保险规定续保的,无等待期。

2.癌症医疗费用保险金

癌症医疗费用保险金包括癌症确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癌症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癌症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癌症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和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五部分。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保险期间届满时按本保险规定续保的,对续保前保险期间内确诊初次发生的本合同所指的癌症,在续保保险期间内不受本款规定的初次限制),因该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或指定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详见释义)接受癌症治疗的,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癌症医疗费用保险金:

(1)癌症确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该癌症确诊之日(详见释义)前30日(含确诊当日)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与确诊该癌症相关的医疗必需且合理(详见释义)的癌症确诊医疗费用(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款第(6)项癌症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癌症确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2)癌症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该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接受癌症住院(详见释义)治疗的,对其确诊之日(不含)后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癌症住院医疗费用(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款第(6)项癌症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癌症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3)癌症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该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接受下列癌症特殊门诊治疗的,对其确诊之日(不含)后每次治疗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癌症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款第(6)项癌症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癌症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癌症特殊门诊治疗包括:

①治疗癌症使用的化学疗法(详见释义)、放射疗法(详见释义)、免疫疗法(详见释义)、内分泌疗法(详见释义)和靶向疗法(详见释义);

②治疗癌症发生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4)癌症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该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接受癌症住院治疗的,对其在本次住院前30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30日内(含出院当日),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且因与本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确诊之日(不含)后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癌症门急诊治疗(详见释义)医疗费用(不包括癌症确诊医疗费用和癌症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款第(6)项癌症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癌症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5)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该癌症在本公司指定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详见释义)的,对其每次治疗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款第(6)项癌症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本公司每日给付的床位费以1500元为限。

(6)癌症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

对被保险人每次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癌症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癌症医疗费用保险金:

癌症医疗费用保险金=(每次发生并支付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癌症医疗费用-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赔付比例

赔付比例:100%;如被保险人以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医并结算的,赔付比例为60%。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如其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全部医疗费用,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均不予支付,则不受上述“未以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医并结算”的规定限制。

3.每一保险期间,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癌症医疗费用保险金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癌症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该保险期间保险责任终止。

      4.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根据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九条第3款规定本保险不再接受续保的,如被保险人在保证续保期间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癌症并接受治疗,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该癌症治疗仍未结束且自该癌症确诊之日起未满365日,本公司继续按本条第2款规定承担给付癌症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但最长不超过该癌症确诊之日起365日,需符合本条第3款累计给付金额的规定;对于被保险人在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后确诊发生的本合同所指的癌症,因治疗该癌症导致的医疗费用不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2.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生物化学污染;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4.既往病症(但被保险人告知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承保的除外)、本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5.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未经医生许可自行进行的任何治疗或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医生开具的单次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

6.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康复治疗、心理治疗;

7.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肺、人工肾、人工食管、人工胰、人工血管以外的人工器官材料及其安装和置换;

8.康复器械的购买和租赁;使用假体装置、各种矫正器、轮椅及各种电动助行器械、助听器;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9.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

10.医疗事故;

11.器官供体寻找、获取以及从供体切除、储藏、运送器官;

12.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指定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以相关医疗费票据为准);

13.基因疗法和细胞免疫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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