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描二维码 自主投保
产品名称:新宝贝少儿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
产品简称:新宝贝
险种类别:健康险
投保年龄:0周岁(须出生满28日)至17周岁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23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至被保险人年满3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
交费方式:年交,交费期间同保险期间
等待期:90天
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您在投保时可以单独投保基本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投保一项或多项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可选责任一经确定,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根据您的选择按下列规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1.等待期
自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含)为等待期。
如未投保可选责任一,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确诊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详见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合同终止。
如投保可选责任一,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确诊发生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 度疾病或重度疾病(详见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本合 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 释义)确诊初次发生(详见释义)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的,或被保险人身故的,无等待期。
2.基本责任
(1)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投保可选责任一,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或重度疾病和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我们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或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度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在保险期间内仅给付一项,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合同终止。
3.可选责任一
(1)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每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累计给 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五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五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合同所指的轻度疾 病,我们仅对其中一种轻度疾病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2)中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每种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累计给 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两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合同所指的中度疾 病,我们仅对其中一种中度疾病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 和轻度疾病,且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未终止,我们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4.可选责任二
(1)青少年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且该重度疾病属于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详见合同 利益条款第六条)(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在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青少年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青少年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2)罕见病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 且该重度疾病属于合同所指的罕见病(详见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在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罕见病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罕见病关爱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的,或因下列 1-7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详见释义)、军事冲突(详见释义)、暴乱(详见释义)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
10.遗传性疾病(详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详见释义)。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的,或发生 2-7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