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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新畅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
产品简称:新畅行
险种类别:意外险
投保年龄:
随心飞:0周岁(须出生满28日)-65周岁
自由行:18周岁-65周岁
1.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根据您的选择承担以下一项或多项交通工具(详见释义)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对应的保险责任:
(1)航空意外伤害: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所乘民航班机客舱时起至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民航班机客舱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
(2)客运列车意外伤害: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列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车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列车车厢时起至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列车车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
(3)客运轮船意外伤害: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轮船,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船票检票并登上所乘客运轮船甲板时起至抵达船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轮船甲板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
(4)客运汽车意外伤害: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进入所乘客运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所乘客运汽车车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
(5)驾乘车意外伤害:指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租赁车,并遵守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自进入所驾乘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所驾乘汽车车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
2.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您所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的,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详见释义)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详见下表)计算并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详见释义)后进行残疾鉴定;如被保险人自该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某项交通工具的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我们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其中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多次因同一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我们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我们累计给付的某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终止。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伤残程度等级 | 1级 | 2级 | 3级 | 4级 | 5级 | 6级 | 7级 | 8级 | 9级 | 10级 |
给付比例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2)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按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我们按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详见释义)、军事冲突(详见释义)、暴乱(详见释义)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9.被保险人猝死(详见释义);
10.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