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样,必须有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作为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但保险合同也与一般合同有着不同之处:一般合同多是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则既可为自己的利益,亦可为他人的利益而订立,这在人寿保险中表现得特别明显,如在投保人之外,还有受益人的存在。不仅如此,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对象,即意外事件在其财产或身体上发生的人,也是与保险合同有着重要关系的被保险人。所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与受益人等通常均在合同中明确载明。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人:
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保险人具有法人资格,但并非任何法人均可从事保险业,只有依法定程序申请批准,取得经营资格才可经营。此外,保险人还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如果保险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所订的保险合同无效。
投保人:
投保人是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负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且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从保险合同中取得对其生命、身体和健康保障的人,同时他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
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确定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被保险人的名字;
(2)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
(3)采取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确认被保险人。
保单所有人:
在保单签发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机构为保单所有人。保单所有人的称谓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在人寿保险中,由于大多数人寿保险合同所具有的储蓄性特征,以及在许多场合所有人与受益人并不是同一个人,所有人的意义就显得十分突出和重要。一般来说,被保险人与保单的所有人为同一人的情况较为普遍,保单所有人所拥有的权利通常包括以下七种:
(1)变更受益人;
(2)领取退保金;
(3)领取保单红利;
(4)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
(5)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
(6)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
(7)指定新的所有人。
受益人:
受益人也被称为保险金受领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1)受益人的构成要件:
第一,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第二,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
(2)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
虽然受益人与继承人都在他人死亡后受益,但是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而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权,是继承取得,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但如果是继承人的话,则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