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保险的定义
商业保险,又称合同保险或自愿保险,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给保险下的定义是:“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可见,我国的《保险法》是一部“商业保险法”。
二、商业保险的构成要素
商业保险是一种营利性保险,是当代保险经济活动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商业保险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专营机构:保险公司是商业保险专营机构的主要形态,是保险供给主体。
2.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签订保险合同是法律行为,经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要约与承诺,保险公司就构成法律事实。
3.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的对象)必须具有的法律认可的利益。
4.大数法则:概率论是从数量的角度来研究随机现象,并从中获得这些随机现象所服从的规律。
5.保险基金:保险基金主要由保险公司的实收资本和历年的以收抵支后的结余及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等构成。它决定着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