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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悦来两全保险(分红型)

备案编号:新华保险[2024]两全保险043号 报备文件编号:新保字[2024]349号

宏悦来两全保险(分红型)一次交费享短期安心,满期给付助力短期资金规划,兼顾身故、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双重保障,另有机会享有公司经营成果,分红添利,幸福加持。
投保人范围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被保险人范围 : 0周岁(须出生满30日)至70周岁
投保年龄 : 0周岁(须出生满30日)至70周岁
保险期间 : 6年、8年、10年
交费方式 : 一次交清
犹豫期 : 自您签收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合同,如果您认为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短期安心:一次交费即可享六/八/十年保障,短期规划,安心生活。

满期给付:满期给付基本保险金额,高于所交保费,合同约定,清晰明确。

分红添利:可享有保单红利分配机会,现金领取或累积生息,幸福加持。

双重关爱:身故及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双重保障,用心守护。


风险提示: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产品。保单持有人可以保单红利的形式享有本产品的盈余分配权。本产品未来的保单红利为非保证利益,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累积生息,您可以随时申请领取或于合同终止时领取。

除另有约定外,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我们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不含)后因疾病原因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41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6倍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3)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41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61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4倍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4)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61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倍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3.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在特定公共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条第2款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给付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风险提示: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产品。保单持有人可以保单红利的形式享有本产品的盈余分配权。本产品未来的保单红利为非保证利益,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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