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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耀世家终身寿险(分红型)

宏耀世家终身寿险(分红型)是一款保障稳健增长、覆盖终身,同时享有保单红利分配权益的寿险产品,可满足客户身故保障、资金积累和财富传承的需求。 风险提示: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产品。保单持有人可以保单红利的形式享有本产品的盈余分配权。本产品未来的保单红利为非保证利益,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投保人范围 :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被保险人范围 : 0周岁(须出生满30日)至68周岁
保险期间 : 终身
交费方式 : 一次交清,3、5、10年交

保障增长,利益稳健:18周岁(含)且交费期满后,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不低于基本保险金额×(1+2%)(n-1)(n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 。

定向给付,财富传承: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或被保险人可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明确受益顺序与份额。

保单分红,资金积累:享有保单红利分配机会,领取方式可选择现金领取或累积生息。


注: 1. “周岁”指周岁保单周年日,“交费期满后”指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

        2.“保障增长”对应保险责任为合同生效180日(不含)后的保险责任,个别年龄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在部分保单年度可能存在例外情况,具体以条款和正式保险合同为准。


风险提示: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产品。保单持有人可以保单红利的形式享有本产品的盈余分配权。本产品未来的保单红利为非保证利益,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不含)后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

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

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以下三者之最大者:

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

②现金价值;

③基本保险金额×(1+2%)(n-1)其中n为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

上述给付系数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41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1.6;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41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61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1.4;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61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1.2

2.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在特定公共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且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75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的,我们按本条第1款规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同时,给付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其金额为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二者之较大者合同终止。




1.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2.其他免责条款

除上述“1.责任免除”外,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者减轻我们责任的内容,具体详见:合同利益条款“第五条  保险责任”、“第十二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第十八条  犹豫期”、“第二十二条  释义”,合同基本条款“第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六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八条  年龄错误的处理”中加粗字体提示的免除或者减轻我们责任的内容。

3.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4.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中止保单分红,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6.在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在犹豫期后办理保单贷款。我们会在保单贷款到期前向您发送还款通知,您应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贷款本息。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加上其他未还款项达到合同现金价值时,合同的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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