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保障,终身守护:终身享有130种重度疾病保障,病种多,范围广;
特定疾病,额外关怀:15种少儿特定疾病,15种成人意外伤害特定疾病,额外给付50%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额;
康乐双伴,两全其美:如被保险人至70周岁或至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未发生重疾赔付,给付产品计划实际交纳保险费,重疾保
障依然有效,兼顾健康保障、资金积累功能;
注:以上需满足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康乐无忧两全保险可单独投保。周岁指“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康乐无忧两全保险(主险)—保险责任
1.等待期
自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的,无等待期。
2.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如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如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6倍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3)如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4倍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4)如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倍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附加康乐无忧重大疾病保险(附加险)—保险责任
1.等待期
自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确诊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或少儿特定疾病,或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或少儿特定疾病的,或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的,无等待期。
2.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主险合同现金价值与合同现金价值之和。
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按本款规定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的,自被保险人确诊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时起,主险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不再承担主险合同保险责任,主险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如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如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减去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②主险合同现金价值与合同现金价值之和。
上述重度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仅给付一项,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合同终止。
4.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元给付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5.成人意外伤害特定疾病或身故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且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由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成人意外伤害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在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元给付成人意外伤害特定疾病或身故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成人意外伤害特定疾病或身故关爱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主险合同现金价值与身故保险金均为零。
康先生,40周岁,为防范疾病风险,保障家庭生活品质,他为自己投保了新华保险“康乐无忧保险产品计划”。
购买理由:终身享有重度疾病保障、主险满期时给付产品计划实际交纳保险费、世界500强企业实力可靠。
“康乐无忧保险产品计划“由”康乐无忧两全保险“与”附加康乐无忧重大疾病保险“组成,其中”康乐无忧两全保险“可单独投保。
注:
1.上述演示数据经过取整处理。
2.自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本公司退还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均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或少儿特定疾病,本公司不承担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本公司退还附加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
3.上述演示数据中的“重度疾病保险金”为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时给付的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为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所指的少儿特定疾病时给付的保险金;“成人意外伤害特定疾病或身故关爱保险金”为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且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所指的成人意外伤害特定疾病或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时给付的保险金。
4.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本公司承担给付附加险合同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的,自被保险人确诊附加险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时起,主险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本公司不再承担主险合同保险责任,主险合同终止。
5.附加险合同重度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仅给付一项,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附加险合同终止。保险期间内,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成人意外伤害特定疾病或身故关爱保险金给付次数均以一次为限。
6.以上均须满足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
7.犹豫期结束后,主险合同、附加险合同退保金为相应“现金价值”。
上述利益演示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条款和正式保险合同为准。本案例为虚拟,仅供理解产品之用。
康乐无忧两全保险(主险)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附加康乐无忧重疾保险(附加险)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或成人意外伤害特定疾病的,或因下列1-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9.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或成人意外伤害特定疾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2-10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或成人意外伤害特定疾病的,或发生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一、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后果说明
投保人应对本公司就被保险人健康、职业等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进行如实告知。投保人承诺知晓被保险人健康、职业等情况,并如实告知。如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您因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同时不退还保险费。
二、实现全流程线上服务的情况说明
截至2020年底,新华保险建立了覆盖全国的销售网络,共设立1767家分支机构,近1600家客户服务中心,同时实现在线咨询、在线核保、犹豫期退保、退保、理赔报案、理赔进度查询、客户投诉等线上服务功能,具体可详询新华保险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567。
三、保费的支付方式,保险单证、保费发票的送达方式
新华保险将通过银行代扣的方式从投保人确认的银行账户中扣取需交纳的保费。
本产品投保成功后,新华保险将向投保人提供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保单,投保人也可以登录本公司官网“服务中心”查询和下载电子保单。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需要保险费发票,请在新华保险官网“服务中心”-“发票下载”模块下载电子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