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名称:金悦优选A款养老年金保险
● 产品简称:金悦优选A款
● 险种类别:养老年金保险
● 投保年龄:0 周岁(须出生满 30 日) 至 69 周岁
●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10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一日的24时
● 交费方式:年交、月交
● 交费期间:一次交清、3年、5年、10年、15年、20年
●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55岁(限女性)、60岁、65岁、70岁
● 领取方式:年领、月领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约定的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在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生存,我们按确定的每年(或每月)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1)按年领取的,每年领取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按月领取的,每月领取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月领折算系数。
上述月领折算系数的数值为 0.085。
自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含)起的 20 个保单年度为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
如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间身故,我们将向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应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其金额为:我们在保证领取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不计利息)后的余额,合同终止。
保证领取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1)按年领取的,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为 20×每年领取金额;
(2)按月领取的,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为 20×12×每月领取金额。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不含) 前身故的, 我们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特别约定
如果您按照个人养老金制度投保,相关资金往来应按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被保险人于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前,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
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提示:保险公司不得违规销售非保险产品,请勿参加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