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名称:新华尊悦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 产品简称:新华尊悦
● 险种类别:年金保险
● 投保年龄:0周岁(须出生满30日)至64周岁
●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终身
● 交费方式:3年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福寿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及领取日:福寿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福寿年金开始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1.合同福寿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60周岁、65周岁和70周岁三种,您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合同的福寿年金开始领取年龄。
2.福寿年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达到福寿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投保人可以单独投保基本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投保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可选责任一经确定,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基本责任
(1)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5年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福寿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之前,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2)福寿年金
被保险人于福寿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福寿年金。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福寿年金、祝寿金(如选择可选责任)后的余额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可选责任
祝寿金
被保险人于80周岁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提示:保险公司不得违规销售非保险产品,请勿参加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