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名称:惠鑫享年金保险
● 产品简称:惠鑫享
● 险种类别:年金保险
● 投保年龄:0周岁(须出生满30日)至72周岁
● 保险期间:8年期、10年期
●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3年交、5年交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关爱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五年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关爱金:
关爱金=首次交纳保险费的金额×关爱金给付比例
(1)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则关爱金给付比例为20%;
(2)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3年,则关爱金给付比例为60%;
(3)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5年,则关爱金给付比例为100%。
2.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六年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1)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8年,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30%;
(2)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10年,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50%。
3.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提示:保险公司不得违规销售非保险产品,请勿参加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