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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享未来终身年金保险

这是一款满五年后可年年领取的终身年金保险,支持灵活选择少儿关爱责任,助力成长,70或80周岁可一次性领取所交保费,丰富人生规划。 注: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未满31周岁的,祝寿金领取日为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合同生效时年龄已满31周岁的,祝寿金领取日为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以上需满足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
投保人范围 :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被保险人范围 : 出生满30天、不满66周岁的身体健康者
投保年龄 : 出生满30天,不满66周岁
保险期间 : 至被保险人终身
交费方式 : 一次交清、3年交、5年交、10年交、20年交

●  产品名称:裕享未来终身年金保险

●  产品简称:裕享未来

●  险种类别:年金保险

●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不满66周岁

●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终身

●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3年交、5年交、10年交、20年交

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投保人可以单独投保基本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投保一项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可选责任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投保时被保险人已满18周岁的,投保人仅可以投保基本责任。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基本责任

(1)关爱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五年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关爱金:

关爱金=首次交纳保险费的金额×关爱金给付比例

①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则关爱金给付比例为10%

②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3年,则关爱金给付比例为30%

③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5年,则关爱金给付比例为50%

④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10年或20年,则关爱金给付比例为100%

(2)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六年起,在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3)祝寿金

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未满31周岁的,祝寿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已满31周岁的,祝寿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于祝寿金领取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给付祝寿金次数以一次为限。

(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祝寿金领取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②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祝寿金领取日(含)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的现金价值

2.可选责任一

(1)成长教育金

本合同生效满六年之后,若被保险人于15周岁、18周岁、21周岁、24周岁的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生效满六年内已经过的保单生效对应日除外)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教育金。

(2)成家立业金

被保险人于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家立业金。

3.可选责任二

(1)成长教育金

合同生效满六年之后,若被保险人于15周岁、18周岁、21周岁、24周岁的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生效满六年内已经过的保单生效对应日除外)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成长教育金。

(2)成家立业金

被保险人于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成家立业金。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提示:保险公司不得违规销售非保险产品,请勿参加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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