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名称:珍守护智享版定期寿险
● 产品简称:珍守护智享版
● 险种类别:人寿保险
● 投保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 保险期间:15年、20年、30年、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和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
●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5、10、20、30年交
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您在投保时可以单独投保基本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投保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可选责任一经确定,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 我们根据您的选择按下列规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1.等待期
自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身故(含猝死) 或身体全残,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会向您退还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的, 无等待期。
2.基本责任
(1)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 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合同终止。
(2)猝死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 65 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猝死, 我们按本条基本责任第(1) 款规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同时, 给付猝死关爱保险金,其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合同终止。
(3)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在特定公共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我们按本条基本责任第(1) 款规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同时,给付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其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合同终止。
(4)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八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 我们按本条基本责任第(1)款规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同时,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其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猝死关爱保险金、 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我们在保险期间内最多给付一项,且以一次为限。
3.可选责任
前10年身故或身体全残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 且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合同生效满 10 年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 我们按本条基本责任第(1)款规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同时,给付前 10 年身故或身体全残关爱保险金,其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注:以上“您”指投保人,“我们”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提示:保险公司不得违规销售非保险产品,请勿参加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