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名称:畅行万里智赢版两全保险
● 产品简称:畅行万里智赢版
● 险种类别:两全保险
● 投保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
● 交费方式:5、10、15、20年交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2.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 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情形 | 给付金额 |
41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 | 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6倍 |
41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61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 | 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4倍 |
61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 | 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倍 |
3.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条第4-11款以外的情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合同终止。
4.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作为行人在道路上步行(不含轮滑、滑板车、平衡车等行走状态)或在骑行自行车(含共享单车)(详见释义)期间被机动车碰撞而发生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5.驾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租赁车期间,在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租赁车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驾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6.高空坠物抛物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高空坠物或高空抛物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高空坠物抛物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7.客运轮船及客运汽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轮船期间,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汽车期间,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倍给付客运轮船及客运汽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8.电梯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遵守安全使用规定,出入或乘坐电梯期间,因电梯发生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倍给付电梯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9.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公共场所因火灾、爆炸或踩踏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0倍给付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0.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八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0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1.客运列车及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列车期间,或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倍给付客运列车及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驾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高空坠物抛物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客运轮船及客运汽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电梯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客运列车及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我们在保险期间内仅给付一项,且以一次为限。
因下列1-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8-15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16-22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9.被保险人猝死;
10.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13.被保险人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14.医疗事故;
15.被保险人故意造成高空坠物或高空抛物事故,或故意造成公共场所火灾、爆炸、踩踏事故;
16.被保险人在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交通事故中,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需承担全部责任;
17.被保险人未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或存在追车、扒车、强行拦车及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18.被保险人违法跨越道路隔离设施、违法进入高速公路或在车行道内行走、穿越、坐卧、停留、嬉闹;
19.被保险人在道路上使用滑板、轮滑、旱冰鞋、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滑行工具;
20.被保险人乘坐自行车或醉酒骑行自行车期间;
21.被保险人骑行自行车参与体育表演、体育比赛、竞技运动或从事载客运输、物流等经营活动期间;
22.被保险人骑行的自行车因改装改变了技术参数或使用功能。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8-2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我们不承担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五条中任何一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提示:保险公司不得违规销售非保险产品,请勿参加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