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名称:荣耀鑫享赢家版终身寿险
● 产品简称:荣耀鑫享赢家版
● 险种类别:人寿保险
● 投保年龄:0周岁(须出生满30日)至75 周岁
●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终身
●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年交
● 交费期间:年交时,3年、5年、10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不含)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以下二者之较大者:
①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
②现金价值。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以下三者之最大者:
①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
②现金价值;
③基本保险金额×(1+3%)(n-1),其中n为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
上述给付系数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41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1.6;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41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61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1.4;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61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1.2。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以上“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提示:保险公司不得违规销售非保险产品,请勿参加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