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名称:珍守护定期寿险
● 产品简称:珍守护定寿
● 险种类别:人寿保险
● 投保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 保险期间:20年、30年、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和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
●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5、10、20、30年交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不含)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注:以上“您”指投保人,“我们”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提示:保险公司不得违规销售非保险产品,请勿参加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