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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行万里两全保险

这是一款以多重高额意外保障为主的两全保险,保障最高可持续至80周岁,满期给付实际交纳保险费。
投保人范围 :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投保年龄 : 年满 18 周岁、不满 61 周岁的身体健康者
保险期间 : 至被保险人 70 周岁或 8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交费方式 : 5、10、15、20年交

●  产品名称:畅行万里两全保险

●  产品简称:畅行万里

●  险种类别:两全保险

●  投保年龄:年满18周岁、不满61周岁

●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 70 周岁或 8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  交费方式:5、10、15、20年交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满期生存保险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2.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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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条第 4 款、第 5 款、第 6 款、第 7 款、第 8 款、第 9 款以外的情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 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合同终止

4.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租赁车期间,在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租赁车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 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5.客运轮船及客运汽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轮船期间,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汽车期间,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倍给付客运轮船及客运汽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6.电梯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出入或乘坐电梯期间,因电梯发生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倍给付电梯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7.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公共场所因火灾、爆炸或踩踏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 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40 倍给付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8.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八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 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0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9.客运列车及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列车期间,或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 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60 倍给付客运列车及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上述满期生存保险金、 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客运轮船及客运汽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电梯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客运列车及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最多给付其中一项, 且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下列 1-7 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下列 8-15 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 本公司不承担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客运轮船及客运汽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电梯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客运列车及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9.猝死;
10.精神和行为障碍( 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第十次修订版(ICD-10) 确定) 导致的伤害;
11.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12.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导致的伤害;

13.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导致的伤害;
14.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5.故意造成公共场所火灾、爆炸或踩踏事故导致的伤害。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 2-7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 8-15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且本公司不承担合同利益条款第五条中任何一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的, 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提示:保险公司不得违规销售非保险产品,请勿参加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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