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名称:康健吉顺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智赢版)
● 投保年龄:0周岁(须出生满30日)-60周岁
● 保险期间:15、20、25、30年
● 交费方式:3、5、10、15、20、30年交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等待期
自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重度”或特定重度恶性肿瘤,或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的,无等待期。
2.轻度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轻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轻度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轻度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份数×10000元人民币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轻度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3.重度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重度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重度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份数×50000元人民币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重度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自我们承担给付重度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责任时起,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度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责任,该两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和“恶性肿瘤——轻度”,且重度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责任未终止,我们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重度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度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责任。
4.特定重度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该“恶性肿瘤——重度”符合合同所指的特定重度恶性肿瘤定义标准时,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特定重度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特定重度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份数×20000元人民币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重度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5.重度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且因该“恶性肿瘤——重度”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起,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重度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份数×100元人民币×住院天数
被保险人每次因“恶性肿瘤——重度”住院,我们累计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90日为限;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累计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500日为限,累计给付天数达到500日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相邻两次住院,如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30日,视为一次住院。
6.重度恶性肿瘤手术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且因该“恶性肿瘤——重度”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了重度恶性肿瘤手术治疗的,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重度恶性肿瘤手术津贴保险金:
重度恶性肿瘤手术津贴保险金=份数×10000元人民币
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累计给付重度恶性肿瘤手术津贴保险金次数以两次为限。
7.重度恶性肿瘤放化疗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且因该“恶性肿瘤——重度”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了必要的放射治疗(含钇90治疗)或化学治疗(含免疫治疗和靶向治疗)的,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重度恶性肿瘤放化疗津贴保险金:
重度恶性肿瘤放化疗津贴保险金=份数×10000元人民币
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接受放射治疗(含钇90治疗)或化学治疗(含免疫治疗和靶向治疗)的首日开始计算,每365日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内,我们给付重度恶性肿瘤放化疗津贴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累计给付重度恶性肿瘤放化疗津贴保险金次数以十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十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8.重度恶性肿瘤特定新型治疗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且因该“恶性肿瘤——重度”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了必要的质子重离子治疗或CAR-T细胞免疫治疗的,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重度恶性肿瘤特定新型治疗津贴保险金:
重度恶性肿瘤特定新型治疗津贴保险金=份数×50000元人民币
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或CAR-T细胞免疫治疗的首日开始计算,每365日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内,我们给付重度恶性肿瘤特定新型治疗津贴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累计给付重度恶性肿瘤特定新型治疗津贴保险金次数以五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五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9.肝脏移植术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且因该“恶性肿瘤——重度”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了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肝脏移植术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津贴保险金:
肝脏移植术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津贴保险金=份数×100000元人民币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累计给付肝脏移植术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津贴保险金次数以两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0.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身故,我们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度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在保险期间内仅给付一项,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两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1.豁免保险费
在合同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轻度”或“恶性肿瘤——重度”,您可免交自确诊之日起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同按期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因下列7-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重度”、特定重度恶性肿瘤或重度恶性肿瘤治疗行为的,或因下列1-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7-10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重度恶性肿瘤或重度恶性肿瘤治疗行为的,或发生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