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名称:康爱卫士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 产品简称:康爱卫士
● 投保年龄:0周岁(须出生满30日)至70周岁,其中最高投保年龄为男性69周岁、女性70周岁
●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70周岁、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及终身
● 交费方式:5、10、15、20、30年交
本产品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您在投保时可以单独投保基本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投保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可选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根据您的选择按下列规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1.等待期
自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为等待期。
如投保的保险责任不含可选责任,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或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本产品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如投保的保险责任含可选责任,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轻度”或“恶性肿瘤——重度”,或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本产品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的,无等待期。
2.基本责任
(1)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投保的保险责任含可选责任,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和“恶性肿瘤——轻度”,我们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身故,我们按本产品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在保险期间内仅给付一项,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合同终止。
3.可选责任
(1)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轻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2)豁免保险费
在合同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轻度”,您可免交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同按期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以上“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轻度”或“恶性肿瘤——重度”的,或因下列1-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的,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产品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的,或发生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产品的现金价值。
以上“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提示:保险公司不得违规销售非保险产品,请勿参加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