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险产品名称:未来星少儿两全保险
● 主险产品简称:未来星两全
● 险种类别:两全保险
● 投保年龄:0周岁(须出生满30日)至17周岁
● 保险期间:30年
● 交费方式: 5年、10年或15年交
● 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日(含)
● 附加险产品名称:附加未来星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 附加险产品简称:附加未来星重疾
● 险种类别:健康保险
● 投保年龄:0周岁(须出生满30日)至17周岁
● 保险期间:30年
● 交费方式:同主险
● 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含)
● 主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的,无等待期。
2.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3倍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41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6倍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3)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41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4倍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详见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七条),或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的,或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的,无等待期。
2.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每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累计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六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六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我们按上述规定,仅对其中一种轻度疾病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3.中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每种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累计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两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我们按上述规定,仅对其中一种中度疾病承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且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未终止,我们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4.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我们按本款规定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的,自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时起,主险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我们不再承担主险合同保险责任,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或重度疾病和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我们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或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5.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我们按以下二者之和减去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②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我们按以下二者之和减去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6倍;
②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6倍。
重度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在保险期间内仅给付一项,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6.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且该重度疾病属于本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详见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七条)(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在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7.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或中度疾病,您可免交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与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同按期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 主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附加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的,或因下列1-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的,或发生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以上“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提示:保险公司不得违规销售非保险产品,请勿参加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