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编号:新华保险[2024]终身寿险067号 报备文件编号:新保字[2024]523号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我们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不含)后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周年日(详见释义)(不含)之前,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以下二者之较大者:
①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
②现金价值。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以下三者之最大者:
①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
②现金价值;
③基本保险金额×(1+2.5%)(n-1),其中n为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
上述给付系数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41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1.6;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41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61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1.4;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61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1.2。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详见释义)、军事冲突(详见释义)、暴乱(详见释义)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