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编号:新华保险[2024]年金保险064号 报备文件编号:新保字[2024]511号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关爱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五年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详见释义)零时生存,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关爱金:
关爱金=首次交纳保险费的金额×关爱金给付比例
(1)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则关爱金给付比例为7.5%;
(2)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3年,则关爱金给付比例为22.5%;
(3)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5年,则关爱金给付比例为37.5%;
(4)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10年,则关爱金给付比例为75%。
2.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六年起,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详见释义)、军事冲突(详见释义)、暴乱(详见释义)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