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保险期间
本卡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生效日期为网上成功激活后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n 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2万元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12万元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0000元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50元/天,共9000元(最多180天)
意外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50元/天,共1500元(最多30天)
n 保险费
200元/份
n 保障责任
1、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残疾鉴定;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本公司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时,该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伤残且身故的,本公司只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二者中之较高金额的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合理医疗费用-100元)×80%。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n 告知义务
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否则保险人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对投保信息各项内容如实详细地说明或填写清楚,否则,保险人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n 投保规则
1、投保范围:凡年满18周岁、不满66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或工作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被保险人的职业限定在1-4类。1-4类职业人员但从事4类以上职业工种活动时发生意外也不属条款责任范围。投保前请您查看《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职业分类表》,确认您的职业是否符合投保要求。
3、每一被保险人最多购买一份,多购无效。
4、本保险卡支持自动续保功能,自动续保年限最多5年。投保人如需自动续保服务,可在网站上自助设置。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且您已缴纳续保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延续一年。续保保险费将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5日内从您指定账户中划款缴纳,如截至保险期间届满日续保保险费划款仍未成功,则本合同不再自动续保。若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年龄超过65周岁,本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5、进行激活生效确认前,请您详细阅读保险责任、条款及投保须知,请您在保险卡规定的最晚激活生效时间点前通过网络进行保险卡生效确认。
6、本卡不挂失,不补发,请妥善保存,理赔时请出示。
n 职业类别变更须知
如您激活后发生职业变更,请及时到公司柜面进行保全项变更。
1.被保险人因下列(1)-(8)项情形之一残疾、身故、发生医疗费用或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猝死;
(7)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之一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身故、发生医疗费用或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2)-(8)项情形或在上述(9)-(10)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
3.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保险事故。
本说明未尽事宜,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祥瑞A款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附加祥泰A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利益条款》、《附加祥禄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条款为准。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在5日内到新华保险公司认可医院(急救者不受此限制)就诊;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保险人,报案电话:95567。
保险金的申请:
1、申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时,由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非合同终止时可不提交);
(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条款)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2、申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非合同终止时可不提交);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应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境外出险除按上述规定提供相应的保险金给付申请文件以外,凡由境外当地机构出具的保险金给付申请文件还须:
(1)当地合法公证机构对文件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
(2)经中国驻当地所在国使领馆认可。
4、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非合同终止时可不提交);
(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写明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费用结算明细表及处方;如上述单证中部分医疗费用已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还应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5、申请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或意外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时,由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非合同终止时可不提交);
(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写明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及医疗费用结算明细表;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金申请。
7、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8、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