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各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重复赔付
n 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万元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5万元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万元
飞机意外伤害残疾及身故保险金 40万元
火车意外伤害残疾及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轮船意外伤害残疾及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乘坐汽车意外伤害残疾及身故保险金 5万元
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
n 保险费
100元/份
n 保障责任
1.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残疾鉴定;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本公司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时,该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伤残且身故的,本公司只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二者中之较高金额的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治疗,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本公司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补偿金额和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金额及本合同约定的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针对以下两种情况,投保人和本公司分别约定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在申请理赔时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
(2)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住院(详见释义)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门诊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30日止。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本条约定分别给付保险金,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本公司按上述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3.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详见释义)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该项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残疾鉴定;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本公司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某项公共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该项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公共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4.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该项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已领取该项公共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该项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该项公共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5.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释义:
(1)飞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飞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飞机客舱时起至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飞机客舱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2)火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火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车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火车车厢时起至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火车车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3)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轮船,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船票检票并登上所乘客运轮船甲板时起至抵达船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轮船甲板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4)乘坐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及以乘客身份乘坐不从事道路非法运营(详见释义)的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自进入所乘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所乘汽车车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5)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被保险人驾驶不从事道路非法运营的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并遵守相关交通规则,自进入所乘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所乘汽车车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n 告知义务
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否则保险人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对投保信息各项内容如实详细地说明或填写清楚,否则,保险人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n 投保规则
1、凡年满16周岁、不满66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或工作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从事“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险六类职业分类标准”所列3类以上(包含3类)人员以及拒保职业者不得投保本保 险,否则我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具体请见《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 可登录本公司主页(www.newchinalife.com)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95567,确认您的职业是否符合投保要求。
3、投保人最多可为每一被保险人投保2份本保险,超出部分本公司不予承保。
4、进行激活生效确认前,请您详细阅读保险责任、条款及投保须知,请您在保险卡规定的最晚激活生效时间点前通过网络进行保险卡生效确认。
5、本卡不挂失,不补发,请妥善保存。
n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生效日期为签单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激活卡生效日期为网上成功激活后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被保险人因下列(1)-(8)项情形之一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猝死;
(7)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之一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2)-(8)项情形或在上述(9)-(10)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说明未尽事宜,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祥瑞A款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祥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条款为准。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保险人,报案电话:95567。
保险金的申请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由被保险人本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3)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卡原件。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所有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资料;
(4)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应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境外出险除按上述规定提供相应的保险金给付申请文件以外,凡由境外当地机构出具的保险金给付申请文件还须:
(1)经中国驻当地所在国使领馆认证。
(2)提供国内正规翻译公司的中外文翻译文件(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外文对照翻译文稿、加盖翻译公司章)。
4、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医疗费用或因意外伤害导致住院需申领住院津贴,由被保险人本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保险金: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下表所示医疗证明材料:
(3)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5、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