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投资者保护丨保险消费有国法, “退保黑产”是欺诈

更新时间: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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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市场日益繁荣、投资活动愈发频繁的当下,投资领域面临的风险与挑战也日益复杂多样。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关键工具,在投资保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法律则是维护投资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坚实后盾。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清晰认知投资风险、合理运用保险产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是参与投资活动时必须掌握的“必修课”。

值此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之际,特邀北京市律师协会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专家,充分发挥法律实务与行业研究的协同效应,依托中保教育在线(中国保险网络大学)学习平台,面向保险行业投资者开展专项知识宣讲活动。

“退保黑产”严重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阻碍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今天我们从法律角度简要解读一下“退保黑产”及其社会危害。

(一)“全额退保”是个伪命题

保险术语》(GB∕T36687-2018)第5.4.1.12条规定,退保(surrender)是指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向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注:保险合同随之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单现金价值又称“退保金”,是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应当给付的金额。一般情况下,保单的现金价值少于投保人已经缴纳的保费总额,有可能差额很大。于是有人提出了“全额退保”,即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按投保人缴纳的全部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但实际上,“全额退保”既不是保险术语,也不是法律名词,所谓“全额退保”并不符合现行法律。

每款保险产品在上市交易以前,该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计算表》等产品精算文件都需要报送金融监管机关审查、备案,每份合规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应当包括《现金价值计算表》,会准确告诉投保人退保时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退还该保单的现金价值,这是国内外人身保险行业通行的交易惯例,也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所以,不能也不应当,仅仅因为保险公司在投保人退保时只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就认为保险公司欺骗保险消费者。

(二)“退保黑产”是阻碍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毒瘤

有别于正常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或保险经纪服务,“退保黑产”人员通常有以下行为:1.通过非法手段买卖投保人个人身份信息;2.冒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联系投保人,虚构或夸大投保人已购保险产品的缺点,鼓动投保人“退旧购新”;3.非法获取证据,并要求投保人授以全权投诉,故意阻挠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直接面对面沟通等等。

实践中,投保人刚刚办理了退保,被保险人就出险的情况时有发生;也存在由于被保险人年龄、健康等原因,退保后无法继续购买人身保险的案例。因此,提前退保对投保人来说存在一定风险。“退保黑产”的危害绝不仅仅是扰乱保险市场秩序,更主要的是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此,提示消费者不要轻意被“退保黑产”人员欺骗。投保前要做好功课,选择适合自己实际需求的保险产品,特别要充分考虑自己的保费承付能力,量力而行;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后要及时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通过监管机构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轻信网络保险“专家”,防止发生第二次损失。


文章来源:中国保险网络大学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