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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福满堂保险产品组合

奋斗期享高性价比重疾保障 养老期领1.3/1.5/1.8倍保费 “金福满堂保险产品组合”由 “金福满堂养老年金保险”和 “附加金福满堂重大疾病保险”组成。奋斗期指养老年金领取前,养老期指养老年金领取期间。保费指金福满堂保险产品组合累计保费。
投保年龄 : 0周岁(须出生满30日)至57周岁,其中,最高投保年龄为男性56周岁、女性57周岁
保险期间 : 至被保险人年满64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6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74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84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和至被保险人年满8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六种
交费方式 : 年交
交费期间 : 5年、10年、15年、20年
开始领取年龄 : 55周岁(限女性被保险人)、60周岁、65周岁和70周岁四种,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只可选择55周岁或60周岁作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

  主险产品名称:金福满堂养老年金保险

  主险产品简称:金福满堂 

  险种类别:养老年金保险

  投保年龄:0周岁(须出生满30日)至57周岁,其中,最高投保年龄为男性56周岁、女性57周岁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64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6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74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84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和至被保险人年满8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交费期间: 5年、10年、15年、20年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55周岁(限女性被保险人)、60周岁、65周岁和70周岁四种。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只可选择55周岁或60周岁作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

  保证领取期间:10年、15年和20年三种


 

  附加险产品名称:附加金福满堂重大疾病保险

  附加险产品简称:附加金福满堂重疾

  险种类别:健康保险

  投保年龄:0周岁(须出生满30日)至57周岁,其中,最高投保年龄为男性56周岁、女性57周岁

  保险期间:同主险

  交费期间:同主险

  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


  主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确定的每年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每年领取金额=(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养老年金领取比例

(1)如保证领取期间为10年,则养老年金领取比例为13%;

(2)如保证领取期间为15年,则养老年金领取比例为10%;

(3)如保证领取期间为20年,则养老年金领取比例为9%。

如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间身故,我们将向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应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其金额为:我们在保证领取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不计利息)后的余额,本合同终止。

保证领取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保证领取期间年数×每年领取金额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之前身故的,我们按身故时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附加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或青少年特定疾病,或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或青少年特定疾病的,或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的,无等待期。

2.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如确诊时被保险人处于主险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之前,我们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主险合同现金价值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之和。

(2)如确诊时被保险人处于主险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之后,我们按主险合同保证领取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

我们按本款规定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的,自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时起,主险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我们不再承担主险合同保险责任,主险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身故,我们按身故时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度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在保险期间内仅给付一项,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4.青少年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30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且该重度疾病属于本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在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青少年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主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或青少年特定疾病的,或因下列1-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或青少年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或青少年特定疾病的,或发生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以上“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提示:保险公司不得违规销售非保险产品,请勿参加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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