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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无忧卓越版重大疾病保险

健康无忧卓越版重大疾病保险是一款提供多维度保障的终身重疾险,覆盖多达190种疾病,构建轻中重三级防护体系,可选重疾多次给付,为健康提供坚实守护。
被保险人范围 : 30天-59周岁(男)/65周岁(女)
保险期间 : 至被保险人终身
交费方式 : 期交(年交)
交费期间 : 5、10、15、20、30年交

  产品名称:健康无忧卓越版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30天-59周岁(男)/65周岁(女)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终身

  交费方式:5、10、15、20、30年交

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您在投保时可以单独投保基本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投保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可选责任一经确定,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根据您的选择按下列规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1.等待期

自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含)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确诊发生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或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的,或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的,无等待期。

2.基本责任

(1)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给付次序

给付金额

第一次

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第二次

基本保险金额的 25%      

第三次至第六次

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每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累计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六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六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我们仅对其中一种轻度疾病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2)中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每种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累计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两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我们仅对其中一种中度疾病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且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未终止,我们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3)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现金价值与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三者之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该次确诊的重度疾病为合同所指的首次重度疾病。届时:

①我们于被保险人 85 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承担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的,如您未投保可选责任,则合同于我们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终止;如您投保可选责任,则合同于可选责任终止后终止。

②我们于被保险人 85 周岁保单周年日(含)后承担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的,则合同于我们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自我们承担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时起,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责任,该三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或重度疾病和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我们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或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如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②如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现金价值与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在保险期间内仅给付一项,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另一项保险责任终止。

(5)青少年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 30 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我们需承担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或多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如您投保可选责任)责任的,我们在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或多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青少年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3.可选责任

合同保障的所有重度疾病分为 6 组,具体疾病名称及所属组别见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

(1)首次重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合同交费期间内,我们承担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的,您可免交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同按期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2)多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①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 85 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且于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365 日(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且该重度疾病与首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不同,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该次确诊的重度疾病为合同所指的第二次重度疾病。

②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 85 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且于第二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日(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且该重度疾病与前述二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不同,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该次确诊的重度疾病为合同所指的第三次重度疾病。

③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 85 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且于第三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日(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且该重度疾病与前述三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不同,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该次确诊的重度疾病为合同所指的第四次重度疾病。

④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 85 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且于第四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日(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且该重度疾病与前述四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不同,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该次确诊的重度疾病为合同所指的第五次重度疾病。

⑤第六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 85 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且于第五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日(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且该重度疾病与前述五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不同,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六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该次确诊的重度疾病为合同所指的第六次重度疾病。

我们对每组重度疾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含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和多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下同)次数以一次为限,累计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六次为限。累计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六次时,或被保险人 85周岁保单周年日零时时(以较早发生者为准),可选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多种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我们仅对其中一种重度疾病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的,或因下列 1-7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的,或发生 2-7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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