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名称:健康新享重大疾病保险
● 产品简称:健康新享
● 险种类别:健康保险
●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男性不满56周岁,女性不满61周岁
●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终身
● 交费方式:9年交、19年交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单独投保基本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投保一项或多项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可选责任一经确定,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按下列规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1.等待期
自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确诊发生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或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的,或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的,无等待期。
2.基本责任
(1)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给付次序 | 给付金额 |
第一次 | 基本保险金额的20% |
第二次 | 基本保险金额的25% |
第三次至第六次 | 基本保险金额的30%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累计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六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六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本公司按上述规定,仅对其中一种轻度疾病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2)中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种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累计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两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本公司按上述规定,仅对其中一种中度疾病承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且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未终止,本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3)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现金价值与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三者之较大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或重度疾病和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本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或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合同终止。
(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如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②如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现金价值与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款第3项重度疾病保险金和本项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仅给付一项,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合同终止。
(5)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且该重度疾病属于合同所指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在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6)豁免保险费
在合同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或中度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确诊之日起本保险的续期保险费,本公司视同按期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3.可选责任一
重度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且于等待期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且该重度疾病属于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本公司在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重度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重度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4.可选责任二
特定看护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且该重度疾病属于合同所指的特定看护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在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看护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看护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的,或因下列1-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9.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2-10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的,或发生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