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名称:裕如意年金保险
● 产品简称:裕如意
● 险种类别:年金保险
●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不满61周岁
● 保险期间:20年期
● 交费方式:3、5、10年交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关爱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五年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关爱金:
关爱金=首次交纳保险费的金额×关爱金给付比例
(1)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3年,则关爱金给付比例为60%;
(2)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5年或10年,则关爱金给付比例为100%。
2.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六年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在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3.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十年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十年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生存保险金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提示:保险公司不得违规销售非保险产品,请勿参加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