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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理赔预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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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补偿性质的保险合同
1、涉案合同条款对理赔预付有明确约定的; 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存在经济困难急需预付保险金以维持必需的医疗救治等特殊经济原因。
1、单次预付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已支出,且属于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应付理算金额的150%; 2、多次预付保险金额不得超过理赔结案给付保险金总额的70%
被保险人/受益人如符合上述条件可向吉林分公司理赔室提出书面申请
8509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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