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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理赔预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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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医疗费用补偿性质的保险合同
1、客户投保的保险合同有预付保险金责任的
单次预付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已支出费用按保险合同规定应给付金额的100%,且累计预付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总额的70%。
被保险人/受益人如符合上述条件可向北分理赔室提出书面申请。
020-38821073
2、条款没有预付保险责任的客户,如为低保收入家庭或双下岗职工家庭,在公司定点医院就医,且住院实际支出费用超过8000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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