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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理赔预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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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补偿性质的保险合同所涉及的医疗出险事故
被保险人的出险事故性质明确,已有保险保障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支出行为,且经济困难急需预付保险金
单次预付保险金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已支出,且属于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应付理算金额的150%;多次预付保险金总额不得超过理赔结案给付保险金总额的70%;
基本立案单证齐全,并向公司提供相关原始医疗费用凭证(包括医院押金收费凭证)
0532-8079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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